【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曝光台】汉寿县军山铺镇通报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3-12-21 15:34:35          来源:汉寿县军山铺镇 | 编辑:彭炼 | 作者:李凌阳          浏览量:2633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军山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汉寿县永乐烟花爆竹店用于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30日,汉寿县军山铺镇安监站执法人员对辖区汉寿县永乐烟花爆竹店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门店用于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汉寿县军山铺镇安监站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汉寿县永乐烟花爆竹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决定给予人民币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亚明浏阳烟花鞭炮店用于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8日,汉寿县军山铺镇安监站执法人员对辖区汉寿县亚明浏阳烟花鞭炮店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门店用于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汉寿县军山铺安监站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汉寿县亚明浏阳烟花鞭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决定给予人民币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  李   俊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审  张智峰  全海波

责编:彭炼

来源:汉寿县军山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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